公平交易法申論題精選



【申論題範例】



一、名詞解釋:(1)「事業」(2)「交易相對人」(3)獨占及視為獨占


1、事業:
所稱事業如下:(1)公司。(2)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3)同業公會。(4)其他提供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公平§2)
2、交易相對人:
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公平§3)
3、獨占及視為獨占:
(1)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2)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公平§5)
 

二、獨占事業之認定及獨占事業禁止之行為為何?
1
、獨占事業之界定: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1).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佔有率達二分之一。
(2).
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佔有率達三分之二。
(3).
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佔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佔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公平5)


2、獨占事業禁止之行為如下: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公平10)


 


三、試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說明何謂「聯合行為」?那些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情形?


1、聯合行為:
(1)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2)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準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3)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4)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公平§7)

2、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情形: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2)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3)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4)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5)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6)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7)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公平§4)
四、公平交易法所謂「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之具體類型為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19)

五、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為虛偽不實廣告標示及引人錯誤之表徵,其規範如何?虛偽不實廣告之廣告代理業或廣告媒體業責任如何?


1、虛偽不實廣告標示及引人錯誤之表徵之禁止:


(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3)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2、廣告代理業或廣告媒體業及廣告薦證者之責任:
(1)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21)
 

六、公平交易法第27條規定,依據該法為調查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何程式進行?而拒絶調查之處罰為何?


1、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之程式: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下列程式進行:
(1)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2)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3)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公平§27)

2、拒絶調查之處罰:


(1)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公平§43)
 

七、房屋仲介業者為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標示「加盟店」字樣,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試申論之?而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對其違反行為之期限停止或改正及之規定?


1目前房屋仲介業以加盟型態經營之情形甚為普遍,而消費者為買賣不動產所選擇之提供仲介服務之主體,仍是仲介業者競爭結果之體現,若消費者的選擇結果係因對提供仲介服務主體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所致,將損及以效能競爭為本質之公平競爭。職是,倘房屋仲介加盟店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上明顯加註「加盟店」字樣,明確表示或表徵其經營之主體,而縱使施以普通注意力之消費者,仍無法分辨提供仲介服務之主體,究係該加盟體系之直營店,抑或是加盟店,並引起相當數量之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與其簽訂委託買賣不動產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宜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加註「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以使消費者能清楚分辨提供仲介服務之行為主體。


2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公平§41)

 


八、試依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不動產仲介業如何提供「內政部版本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二種檔及方式供購屋人參考?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有鑑於斡旋金契約糾紛頻傳,固導正業者,在提出「斡旋金契約」要求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得選擇簽署「內政部版本要約書」供消費者自由選擇,而其相關內容如下:


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未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虞。


2、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之購屋人有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


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九、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時,其相關之損害賠償規定為何?


1、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2、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額之酌定: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 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4、消滅時效: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 亦同。                                   
5、判決書之登載新聞紙: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 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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