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節稅報: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如酗酒, 強制險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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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如酗酒, 強制險賠不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八號


惟該條款所稱之「從事犯罪行為」,係指:藉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以從事犯罪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過程中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而言;易言之,
加害人所從事之犯罪行為,與被保險汽車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間,應有直接
密切之關連,始足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五號
(即酒後駕駛行為)如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之「不可或缺之因素」時,即可認符合前開條款中「因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致受害人受有死亡者」之要件,不以「該犯罪行為(即酒後駕駛行為)係導致被害人死亡之唯一因素」為限,否則將使被害人獲得不當利益及保險人承擔不合理之風險。 


96年02月解釋令…如加害人有肇事責任對該酒醉駕駛人仍予理賠強制險,但經法院判決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因為一但不賠時 , 加害人被法院判要賠 , 會抱怨說買保險做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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