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免土增稅 需有使用證明
更新日期:2011/05/22 00:07
【台中訊】
根據昨(二十一)日媒體披露朱拱南、朱太山先生不滿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遲遲未依行政訴訟判決結果退還土地增值稅一事,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朱先生二人於九十五年間移轉大里區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的五筆土地,向該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該局否准,其二人不服,經爭訟多年後,最高行政法院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去年判決撤銷該局原處分,並命該局另為適法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於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公告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如向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才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重新審酌該土地經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前,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之要件。
因為大里區公所原來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迭經該公所審查發現,該等土地於民國四十五年間公告劃定為「住宅區」,且於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均屬台中市都市計劃範圍內的土地,期間並沒有變更都市計畫相關事宜,因此認為原來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錯誤而予以撤銷,換句話說,該等五筆土地已不符合農業用地之要件,依據現有資料及法律規範該局尚無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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