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同居 報稅列配偶 被罰 (2007/08/01 09:00:00 時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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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謙俊/基隆報導
一對夫妻離婚後又同居,以為老夫老妻未到戶政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結果報稅時將同居人列為配偶,遭國稅局查到,不但補稅還要罰款 ,納稅人陳情,國稅局愛莫能助。
信義區一位陳姓夫妻6年前因個性不合離婚,兩年前,兩人重修舊 好並同居,心想都是老夫老妻了,也就未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
去年申報九十四年度綜所稅時,先生「理所當然」將配偶欄填寫前 妻名字,享受7萬4千元的免稅額外,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多列報 4萬4千元,總共虛列11萬8千元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北區國稅局信義 稽徵所查獲此案,將補本稅15340元及裁處1倍15300元罰鍰。
陳先生收到補繳款書,多次向國稅局陳情,希望能免除罰鍰,信義 稽徵所表示,國稅局與戶政機關都有連線,每年都會將虛報配偶、子 女、直系尊親屬及其他親屬的案件互相勾稽,列為加強查核的重點, 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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