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省健保費負擔 有撇步 (2007/07/31 09:00:00 時報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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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淑芬/台北報導
日前立法院通過調高基本工資,企業有可能因此墊高健保費負擔, 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廖茂霖指出,企業的人事薪資在費 用科目上是沒有上限比率,若能善於利用薪資給付科目變化,可為企 業達到節稅目的。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載明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 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 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依第四條規定免稅 之項目,則不在此限。
廖茂霖認為企業規避勞健保之負擔並不需要承擔違法之罰則,只需 要了解法律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即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十四條規定勞 保之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 「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企業 主可以在薪資中區分非工資類薪資,將可有效合法降低每月之勞健保 費,主要法源乃依據如下: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 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該在「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非 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獎金、津貼等皆可排除勞健保投保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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