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都更 容積獎勵可達50%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8/02 04:09



〔記者黃宣弼/台北報導〕為提振國內經濟,鼓勵民間企業投入都市更新案,內政部營建署擬全面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統一訂定明確的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標準,擴大容積獎勵範圍,使一般都市更新案建築容積獎勵可達五十%之容積率上限。



營建署表示,對於經中央或地方指定的「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例如火車站、捷運站、水岸、港灣及配合重大建設發展需要高度開發之地區,容積獎勵更進一步放寬,調高上限至一百%;增加獎勵容積的收益,於扣除更新成本後,部分回饋當地都市更新基金,專款供地方政府推展都市更新業務,回饋比例以四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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