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購地出售 依合夥課綜所稅
















集資購地出售 依合夥課綜所稅
工商時報 A15/稅務法務 【黃詩凱/台北報導】
民眾集資合購土地,再出售給建商建造房屋出售獲利,在扣除成本 費用後,相關利得應認列為「營利所得」,合併在當年度的綜合所得 稅申報,最高須適用40%邊際稅率。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多人集資購買土地, 協議土地登記於其中1人的配偶名下,後將土地提供建商出資建屋出 售牟利,所獲利益按各合夥人出資比率金額分配返還,其中超過出資 額部分,在扣除成本及費用後,經國稅局認列為各合夥人當年度營利 所得,併計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聲稱出資購買土地純為一般使 用、收益及處分,並非合夥關係,且個人出售土地利得,屬免稅範疇 ,應無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不過,國稅局官員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合夥營利事業是指 以營利為目的,2人以上共同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事業體,且事業體 是指具有持續性及社會功能組織性的團體,並不以永續經營為必要。

因此,納稅義務人集資共購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出售等一連串追 求利潤的經濟活動,雖非永續經營,但已持續相當期間,自應被認定 屬合夥營利事業,成為獨立稅捐主體。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與人集資購買土地,並與建商合建房 屋出售情形,其持續反覆追求利潤行為取得的收益,應立即申報併課 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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