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買賣-過戶移轉- 代書作業流程 

不動產成交後,我們委託代書為您辦理過戶事宜時,買賣雙方應注意些甚麼?下列步驟您必須瞭解:
一、過戶前買賣雙方應備證件
二、不動產交易付款流程
三、過戶作業流程
四、買賣雙方應分擔費用




一、過戶前買賣雙方應備證件





賣方須準備下列資料:
1.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2. 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影印本,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任選一種)三份,供監證、申報現
      值
建物及土地過戶之用。
3. 印鑑證明書三份(房屋申報契稅、法院公證及銀行貸款用)
4. 印鑑章
5. 最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單正本
6. 最近一期水電費收據
7.若出賣人辦理自用增值稅,則多附一份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法人賣方須準備下列資料:
1.公司執照影本
2.公司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三份
3.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份
4.會議記錄(股東出售)
5.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6.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
7.公司大、小印鑑印章
買方須準備下列資料:
1. 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影印本,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任選一種)三份,供監證、建物及土
         地過戶之用。

2. 印鑑證明二份(法院公證及銀行貸款用)
3. 印鑑章
法人買方須準備下列資料:
1.公司執照影本三份
2.公司負責人之資格證明及印鑑證明三份
3.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份
4.公司大、小印鑑印章
債務清償時權利人、義務人應準備之文件
1.義務人:
A.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一份
B.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
C.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份
D.若義務人為私人則須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印鑑證明一份
2.權利人(即所有權人):
A.身分證影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戶籍謄本一份
B.私章






二、不動產交易付款流程


依雙方所合意之總價分四次付款:
1. 簽約款
   約佔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二十;於雙方簽訂私契約書時給付。  
   (通常三至七天內再行辦理用印)
2. 用印款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四十;於雙方交付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文件,並蓋妥公定契 約書表、報
         稅書表之同時給付。

       .辦理公證或監證同時申報契稅(稅單約三至七天下達)
       .至稅捐處申報增值稅(一般增值稅單下達約七至十天、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約二 十 天左右)
3. 完稅款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於增值稅、契約核定,雙方會同完稅時給付。同時送地政事務所登記 
 (地政事務所過戶時間約需五天)
4.交屋尾款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二十;於產權移轉完成、賣方交屋時給付。






三、過戶作業流程


目前過戶作業流程是以第一次付款當事人用印備證完成開始算起,而不是以簽約日計算其流程。一般而言,若增值稅依一般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間需21~28天;若增值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間需35~42天。若需申請銀行貸款則另加15天。
1. 申請監證或公證: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2. 申報契稅:監證或公證後領回契約書正副本三份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其餘書件區公所抽存備 查,再提
         出下列文件,向建物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契稅:
  (1) 契稅申報書一式三份。
  (2) 監證之契約書正副本共三份。
  (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

3. 領取契稅及監證費繳費通知單。
4..繳納契稅及監證費。
5. 申請登記:
依證記申請書、契約書副本、委託書、雙方戶籍謄本、契約書正本及建物所有權狀的
         順序,將所有書件裝訂成冊,即可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應將契稅繳納收
         據第一聯浮貼於契約書正本上面,第二聯浮貼於契約書副本上。在申請登記時,應先計算規費、
         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繳費、簽驗後,才能正式送請收件,經收件後並須領取收件收據。

6. 領取權狀:申請案件經審核無誤或經通知補正後,於登記完畢即可憑收件收據及印章,領取建物
         所有權狀、契約書正本及其他不需由地政機關抽存的文件。但買方為慎重起見,於產權登記完畢
         後,宜併案申請登記謄本,以免有所遺漏或錯誤。


土地
現值
申報

 
附件查
核、個
案調查


核發稅單
   


繳增
值稅
查欠
完稅

檢送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領狀


建物監證或
公證
契稅
申報
核發稅單繳契稅監證費



查欠
完稅




檢送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領狀
註:1.如果該不動產為國宅,則於簽約後備證前要先向國宅處申請。
        A.國宅處同意出賣人出售之同意書:約需時10天
        B.承買人承買之同意書:約需時15~20天

    2..承買人銀行貸款之申請,原則上於用印備證後即可進行,而於完稅後再以買賣及抵押設定案件
                方式併案送件,以縮短移轉登記時間。
        3.農地買賣尚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書」,或於契約書上加註。且另需向工
                務局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如果確定為農地,承買人尚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自耕能力證
                明書」。




四、買賣雙方應分擔費用


一般而言,產權移轉所產生之代書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民法之規定,概由買方負擔。
賣方應付之費用:
1.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以交屋日劃分)、地價稅(以交屋日劃分)
2. 工程受益費
3. 買賣代書費二分之一
4. 他項權利塗銷代書費(若出售之不動產仍有貸款者)
5.財產交易所得稅(次年申報)
買方應付之費用:
1. 契稅、房屋稅、(以交屋日劃分)、地價稅(以交屋日劃分)
2.公(監)證費
3. 過戶代書費二分之一
4.登記規費、印花稅、資料申請費
5. 貸款費用(設定規費、貸款代書費、火險費、信用查詢費)
註:登記規費=(土地現值+房屋核定現值)X 0.1%+書狀費
      設定規費=貸款金額 X 1.2 X 0.1%+書狀費
        火險費每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約需五至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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