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先生詢問他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免稅?


 


該分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劃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先生所持有之土地因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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