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建商合建房屋 以子女名義蓋屋 贈與稅上身
(2006/11/22 05: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房地產景氣持續攀高,尤其是台北市的房價更是一路飆漲,但是這 波景氣也引來稅務單位關愛的眼神,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合建的 營建案大增,而地主與建商合建的個案,如果以子女為起造人,房子 蓋好分配給子女,依規定仍必須申報贈與稅,否則地主即屬漏報贈與 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於查核最近兩年台北市建屋出售案件時,發現 部分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並將應分得房屋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登記為 起造人,但因為當事人認為房屋從興建到完工並未變更起造人,誤以 為不用申報贈與稅,經查獲遭追補贈與稅。
其中,某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將可分得的五戶房 屋以子女為起造人,並於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卻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 ,連同移轉土地持分予子女部分一併核計,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土 地以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總額,核定應補徵贈與稅額五百餘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將應分得房屋 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登記為起造人,應該依規定於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 與行為日,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特地說明,地主參與合建所分得之房屋,自建照申請至完工 ,雖然自始即以子女或親屬名義起造,未有變更,惟房屋係地主提供 土地合建所應分得,地主將合建應分得之房地無償登記為子女或親屬 所有,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贈與人應在贈與行為發 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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