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家指出,父母送不動產給成年子女,節稅效果最好;而且最高段的節稅方法,是由子女負擔房貸,房貸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這種「附負擔」的贈與尤以用在高價豪宅的節稅效果最佳。
如果家中有最近要結婚的子女,父母善用年度及婚嫁贈與的免稅額度,可贈與大筆資金協助子女購屋或直接贈送房子給子女,輕鬆達到幫子女置產又免繳贈與稅的目的。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賴三郎表示,贈與不動產的節稅效果最好,如果父母送小孩房子,只要按照房屋的評定現值課稅,不是市價,通常一年房屋稅不到1.2萬元的房子,房屋的評定現值不會超過100萬元。如果贈與的是土地,也是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價值課稅,而非市價。
台灣的父母普遍還是有為兒女買房子成家的觀念,能力足夠的富爸爸、富媽媽,當然可以從子女小的時候,就開始分年在免稅額度內(依物價上漲幅度調整,今年為111萬元)贈與子女,這是免辦任何手續、最方便的贈與途徑。
不過對於一般家庭而言,最好的方法還是以成年子女的名義去購買不動產,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因為國稅局追查的對象多是未成年名下即有鉅額財產及不動產者。因此父母可以先替成年子女付頭期款購屋,再分20年的貸款,在每年的免稅額度內,慢慢替子女攤還。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則指出,年底、年初是台灣人辦喜事的旺季,也是規劃移轉財產給子女的良機,配合每年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以及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100萬元或價值100萬元的財產免稅,就可以輕鬆為子女購置新屋。
第一種方式,是結合男女雙方父母的資金,在今年底和明年初各贈與111萬元,雙方父母共四人、兩年度合計的贈與免稅額是888萬元,加上雙方父母各給予婚嫁贈與免稅額共400萬元,明年1月馬上就可以有1,288萬元的現金可以購屋。
另一種選擇,是由男方父親先把房子買下來,男方父母同樣以年底、年初贈與加上婚嫁贈與的方式,贈與兒子共644萬元免稅,男方再拿這筆錢,以土地公告現值向父親買下房子。還有一種方式,父母連額外的644萬元現金都不用準備,直接由男方父親買下房子後,夫妻共同登記,再分三年三次贈與給兒子,不過這種作法的壞處是夜長夢多,且每次移轉一部分房屋都需要過戶手續費,土地增值稅也可能增加。
賴三郎分析,如果父母是要贈送不動產給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也可以選擇「附負擔」的方式,只要能證明受贈人確實能履行該項負擔,就可以從贈與的財產裡面扣除。舉例來說,如果購買一間價值5,000萬元的店面,其中1,500萬元申請貸款、其他付現,再將店面贈與給小孩,由於店面有固定租金收入,加上小孩也有固定工作,因此1,500萬元的房貸,可做為贈與的負擔扣除。
同樣的,「附負擔」贈與也可以運用在購買豪宅贈與子女上面。父母買了房子,大肆裝潢後,再贈送給子女,但約定由子女負擔房屋貸款,雖然裝潢後房子的價值大幅提高,但計算贈與時仍以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為準,而且還可以主張扣除子女負擔房貸部分。
【2007/12/17 經濟日報】
明元月底前申報》父母贈與免稅額共444萬
最近兩個月是父母贈與子女財產的好時機,在明年元月底前一次申報今、明年兩個年度的贈與,父母兩人可以一次享受兩個年度共4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節稅規劃空間大增。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統計,去年度申報的2萬8,647件贈與稅案件中,以1月及12月的申報數量最多,共7,604件,約占27%。顯示已有不少民眾懂得利用年底、年初贈與節稅的理想時機。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民眾贈與他人財產之後30日內要申報贈與稅,因此父母可以利用今年底、明年初申報贈與,一次規劃兩個年度的免稅贈與。
特別是有財產贈與規劃的民眾,善用夫妻兩人各別擁有一年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若贈與目標金額在500萬元以內,跨年贈與可以快速達到財產移轉目的。以今年還未動用贈與免稅額度者為例,採取年底跨年贈與的夫妻,可各送出222萬元財產,若只給一名子女或指定受贈人時,受贈人一次就可以拿到444萬元。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賴三郎指出,贈與現金不用登記,只要是在每年111萬元的免稅額度內,都不用申報,但重點是要保留資金流程。要注意的是,國稅局所開的「免稅證明書」,效力只適用在需要註冊、登記的財產,像土地、房子、股票,國稅局在追查現金贈與的時候,看的是資金流程,即使是提供當初國稅局所開的免稅證明書,也不具有舉證的效果。
凌忠嫄說,每到年底最常見父母申報贈與現金存款給未成年子女,如果超過免稅額度,就要檢附受贈人與贈與人之存摺或存單影本,並申報贈與稅。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資金已經贈送出去,就是屬於子女的財產,如有轉回父母使用的情形,必須詳述原因,並保存完整資金流程紀錄,否則即使贈與時已取得免稅證明書,仍無法做為日後資金的證明。
台北市國稅局就曾經發現,甲、乙夫妻兩人在92至95年各贈與現金100萬元給未成年小孩丙君,已申報贈與並取得免稅證明書,96年丙君購置不動產時仍未成年,申報時雖主張丙君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並檢附92至95年度贈與免稅證明書,但國稅局查核資金流程時發現,甲、乙兩人每年將現金存入丙君帳戶後,又提出自己使用,可見丙君購置不動產資金並非來自於父母歷年贈與的財產,最後還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父母兩人的贈與,核課贈與稅。
【2007/12/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