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改採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標準
【工商時報/崔慈悌】
為提高外商來台投資意願,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財政部所提「契稅條例」修正案,明訂未來民眾買賣不動產產生的契價,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標準價格為準,而非市價。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項修正可使國內課徵契稅的計算方式更為明確和簡便。
根據現行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但第13條又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財政部在提案修正說明時指出,目前實務上納稅義務人通常以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契價核課契稅。
但現行規定卻讓許多外商公司看得一頭霧水,為了提高外商投資台灣意願,並避免外國評鑑機構認為台灣契稅的課徵標準不一,因此提案將第4條修正為「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並明訂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但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吳敦義在行政院會中表示,該案配合實務修正,使課徵契稅的計算方式更明確,簡政便民,有其實際需要,要求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稅序。
昨天的行政院會也通過由陸委會撤回攸關避免兩岸重複課稅,以及台商赴陸投資補辦登記免罰的兩岸條例第24、35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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