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包租婆出租建物收入課稅方式
更新日期:2009/09/18 10:0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18 10:06:08)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財政部於97年11月5日發布函釋明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表示:請從事出租建物行為之個人,如果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課徵營業稅者,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對相關事項如有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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