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出租他人,若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賃收入
更新日期:2009/12/25 16:5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5 16:55:07)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常有納稅人因將自有房屋以較低之租金出租,致遭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賃收入,致遭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強調,為防止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租金以規避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出租財產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認定租賃收入。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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