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的承接和遞補

承接:

因雇主家的一些因素,如受看護人往生、經濟因素......等等,不能再聘僱外勞,而外勞工作期限未到期,就至就服站登記轉出,經 由合法程序讓有資格的人承接,而有資格的人,又因急需外勞,所以可不經由國外引進,直接至就服站登記承接,因每個地方的就服站,承接日期不一定,所以可先 打電話詢問,再帶相關文件至就服站登記合適外勞人選。



遞補:

之前所聘僱的外勞不合用,提早出境回國,而 向勞委會辦理遞補函,再來準備新申請的外勞就不能做滿3年了,需扣掉前外勞工作的時間,剩下來的期限才是新外勞在台的工作期限。

說明:外 勞正常工作期限為3年。



(1)若拿核准函或求才證明承接,即承接到的這個外勞,只能在你家做到外勞原本工作期限到,就需 出境回國,如:此外勞在99年1月1日入境,而你在100年1月1日承接,那此外勞在102年1月1日期滿需出境,即在你家只能工作2年。

核 准函---從國外引進的外勞工作期限為3年。



(2)若拿遞補函承接,即看是遞補函的期限短,還是外勞的工作期限短,以期 限短的為準,如:遞補函期限剩2年,而外勞在前雇主家已工作半年,還剩2年半,那承接後外勞就只能再做2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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