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2/08 17:3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08 17:33:31)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